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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渡或起诉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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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普遍管辖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关系,我国学者认为,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引渡和起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司法行为联结起来,具有制度设计上的整合作用。
  • 从字面含义上看,“或引渡或惩罚”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存在区别,前者对国家施加了更加严厉的义务。
  • 例如:《海牙公约》既确立了缔约国普遍管辖的义务(第4条),同时又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第7条)。
  • 在国际刑法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如果与普遍管辖相并存,那么就意味着这种普遍管辖是辅助性或补充性的。
  • 一般认为,“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judicare)起源于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17世纪提出的“或引渡或惩罚”(aut dedere aut punire)思想。
  • 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组成部分是相互分离的(disjunctive),一国有选择引渡或起诉被指控的罪犯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原则要求每个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它是有关的被请求国在不引渡的情况下的一项义务。
  •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会议上,大家普遍主张明确区分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概念与普遍刑事管辖权的概念。
  • 我国学者认为,“或引渡或惩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在不引渡情况下开展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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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学者因此认为:当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不明确,而起诉由外国人在外国从事的犯罪的权利被承认的时候,普遍管辖不应当被认可是没有理由的。
  • ”它与第11款都适用于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情形,但是它主要是解决被请求国执行请求国判处的刑罚,在性质和目的上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迥异。
  • 或引渡或起诉”是国际刑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运用广泛的重要原则,它与普遍性管辖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普遍性管辖权的另一种表述。
  • 一方面,“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同时指向引渡和起诉这两种刑事司法行为,其中包含了缔约国的引渡义务,而普遍性管辖仅仅涉及缔约国起诉罪犯的义务。
  • 例如在1990年张振海劫机案中,日本作为航空器的降落地国也具有管辖的义务,但是,日本法院对此没有作如何审查,只是判断引渡的可能性,而不是选择决定“或引渡或起诉”。
  • 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下称“《海牙公约》”)第7条确立了现代意义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为之后的国际刑法公约尤其是反恐怖主义公约树立了样板。
  • 因此,从格老秀斯提出“或引渡或惩罚”原则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概念体系上往往与惩治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相互混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被理解为普遍管辖的实现方式。
  •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 1970年《海牙公约》第7条确立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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