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造句
例句与造句
-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
- 抽逃出资罪
-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 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 用抽逃出资罪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2009年8月27日,刘根山被判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 、抽逃出资罪”,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制裁。
- 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2008年3月13日,宏盛科技(ST宏盛)公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遭拘捕。
- 刘根山等人涉嫌的抽逃出资罪名,案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高速)的注册资金增资款。
- 经有关部门侦查查明,冯永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冯永明、冯丽嘉涉嫌职务侵占罪。
- 据了解,专案组初步查明,冯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冯永明和女儿冯丽嘉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形式特征来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打击面要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要窄,更有利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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