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谦次郎造句

例句与造句

  1. 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
  2. 者多数赞同单方行为说,其理由基本上祖述梅谦次郎、鸠山秀夫的观点。
  3. 1893年(明治26年)-与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一起成为法典调查会调查主任,编写民法、户口法等。
  4. 至于梅谦次郎博士所谓,期限利益(一部利益)既得抛弃,债权(全部利益)何以不得抛弃云云。
  5. 明治26年设立的法典调查会上,与?积陈重、梅谦次郎共同被选为民法起草委员,制定了日本民法典。
  6. 梅谦次郎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7. 这样,以梅谦次郎和富井政章为开拓者草创了民法解释学,后继者川名、石坂、鸠山终于登上了民法典解释的险峻山峰。
  8. 在明治民法典(1898)成立之前,日本民法学受到法国乃至英国法的强烈影响,民法典起草者本身(穗积陈重属英国法学派,富井政章、梅谦次郎属法国法学派)都不属德国法学派。
  9. 布鲁士J.B.Bryce所著,孟森据日译本译成中文)、《日本民法要义》(日本梅谦次郎著)与《统计通论》(日本横山雅男著);自己撰有《法学通论》与《财政学》两书,均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问世。
  10.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这些法典的注释学,如伊藤博文的《宪法义解》(1889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1904年),村田保、织田纯一等人的《治罪法注释》(1880年),矶部四郎的《刑事诉讼法讲义》(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诉讼法注释》(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义》(1907年)、大场茂马的《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1909年),梅谦次郎的《民法要义》(全5卷,1896-19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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