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律造句
例句与造句
- 破产管理费用包括破产律师费和破产财产评估费。
- 日本“旧商法典”、我国清朝《大清破产律》亦采此例。
- 在清政府起草《破产律》之时,当时各国破产法基本分为三种体系。
- ”事实上,《破产律》的内容有借鉴外国的,也有结合本国实际的。
- 破产能力之争,在我国最早滥觞于100年前沈家本先生起草《破产律》之时。
- 用破产律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这是《破产律》的一大特色,也是考虑到当时中国商会势力比较强盛的结果。
- 《破产律》是清朝政府于1906年颁布一项法律,用以补续《钦定大清商律》的内容。
- 且从《破产律》全篇的规定看,其重要者固然为适用于商人而编纂,但非商人也得准此而呈报破产。
- (注:《破产律》第8条规定:“凡虽非商人有因债务牵累自愿破产者,亦可呈明地方官请照本律办理。
- 如关于破产的种类,按照《破产律》的规定,破产者分为亏蚀倒闭与诈伪倒骗两种,这与日本破产法把之分为过怠破产与诈伪破产相同。
- 例外情形是,有些债权在法律上称之为“优先”(priority)债权,在获偿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破产律师费用、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费用等等。
- 从清政府的《破产律》看,与前述的《钦定大清商律》一样,都由商部编纂,其主要目的虽然是为了保商,但非为商律中的一部分,而是作为单行法颁布。
- 在这种体系中,德国破产法分为关于破产的实体规定、手续规定、罚则3编,而清政府的《破产律》并不作这样区分,这与日本当时实施的破产法体例更加相似。
- 曾译载有《法》、《国》、《法典论》、《法制国主义》、《论礼与法》及《英国宪法正文》等文,并曾刊载清政府公布的《破产律》和《刑事民事诉讼法》等。
- 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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