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陈述造句

例句与造句

  1. 现在让我们总结一下被告的陈述
  2. 【释义】:相信(某种事实)并用来作为处置的依据:被告的陈述证据不足。
  3. 县官老爷在听了原告、被告的陈述后,认为老鼠偷吃粮食,固然可恶,但念其大喜之日,一生只此一次,应予以宽容。
  4. 开始断案了,原告、被告各自陈述后,杨佩璋又过目了刘赖所谓的证据,随后说:“原告、被告的陈述都是事实,请二位扯起被子听从本官判决”。
  5.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6. 被告的陈述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7. 本案中,如果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收条,被告也不应持有收条,因为,原告每次送货,被告要么给付货款,要么出具欠条,而原告不需向被告出具任何书面证据。
  8. 虽有法官主张对被告在法庭审理前提交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可以通过原告自认的方式解决证据效力的认定和采信的问题,可是就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看,法官以什么样的方式将被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向原告展示,虽然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程序看,答辩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向原告展示主体、方式和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的法律规定的矛盾仅靠法院的努力是无法消防的;如果国家立法机构不将现在我国很多地方法院推广施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法庭审理的组成部份,以法律之形式加以规范,那么法院对未到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陈述的意见、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置,就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对未到庭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提交的证据,弃之不用有违《民事诉讼法》发现真实的立法目的;作证据采信之又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案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法律规定相背离,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首先选择的只能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们在国家法制体系中饰演的是法律执行得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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