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地役权造句

例句与造句

  1. 已趋式微,设定地役权甚为少见。
  2.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定地役权的其他情形。
  3. 故有学者认为,为了禁止竞业目的,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4. 由此可见,地役权权利内容的界定,只有依当事人在设定地役权时需役地的需要而定,换言之,地役权适用范围的大小亦由可设定的“需役地利益”而定。
  5. 第四十一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6. 设定地役权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7.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8.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9. 20我认为,地役权的设定与农村不动产的市场化以及城乡差别等问题不存在本质的联系,且城市和农村都有设定地役权的需要,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在农村设定他物权具有特殊性而否定登记的必要性。
  10. 第五十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地役权合同、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原土地权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1. 虽然地役权大多在农村发生,且主要在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许多情况下不涉及第三人,但是,考虑到在城市由于不动产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也有设定地役权的必要,尤其是城市中的地役权跨越地域广大,如铺设管线等,突破了不动产“相邻”的条件限制,如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就不会积极办理登记,从而使得地役权的效力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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