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吏得罪, 谪放远方州郡, 编入该地户籍, 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 谓之“编管”。 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 “ 吕吉甫 大怒, 白上夺 侠 官, 汀州 编管。”
▶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 “其馀吏民有与 侠 交游及馈送者皆杖臀二十, 远州编管。”
▶ 宋 秦观 《鲜于子骏行状》: “ 周永懿 贪暴不法, 前使者惮其凶狡, 置不敢问, 公具得其奸赃, 即遣吏就捕, 械送于狱, 永懿 竟除名编管 衡州 。”
▶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一: “ 陈莹中 迁谪后, 为人作石刻, 自称‘除名勒停送 廉州 编管 陈某 撰’。”
▶ 《古今小说‧简帖僧巧骗皇甫妻》: “这婆子不合假妆姑姑, 同谋不首, 亦合编管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