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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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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里,不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 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 ”规定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
  • 因此,保险合同条款疑义性的存在,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前提。
  • 该情况下,法律已经对存在的争议作出权威的判决,无需再采用不利解释原则
  • 因此,第31条可修改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字样,使不利解释原则不偏离本意。
  • 一是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 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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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 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
  • 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基础,即解释附和保险合同首先应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基础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采用格式条款,因而使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
  • 而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于实行的是备案制,所以发生歧义时,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 由此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再处于不平等以致无法协商的地位,那么不利解释原则也就不再适用。
  • 因此,综合两种观点,在此情况下应当对条款的性质严加区分,对于格式条款适用的不利解释原则,而对非格式条款则不适用。
  • 出上述外,若附和保险合同的用语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而没有歧义的,说明合同的用语不存在起义,不利解释原则当然不能适用。
  • 另一种看法认为,国家从宏观上作出的法律法规,具有协调各方利益公平的性质,不存在偏袒某一方的问题,不利解释原则不适用。
  • 介绍了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并对《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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