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造句
- 有关公诉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 司法实践中出现应依法改判而发回重审或不应改判而改判的情形。
- 无限制的发回重审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 摘要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程序保障、权益保护以及监督制约的功能。
- 在实行举证时限制度以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就显得依据不足。
- 三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或发回重审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规定二审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实践中存在很大弊端。
-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或发回重审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这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民事案件证明要求显然不科学,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 在法律规定中应当严格界定普通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标准,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限定同一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发回重审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 用发回重审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四是重实体轻程思以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判决作为发回重审的标准,明显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没有体现程序应有的价值,同时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仅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方式,若原审判决违反管辖规定,二审均不能按此三种方式处理,但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 摘要通过对“疑罪从无”和“发回重审”的利弊分析,提出了以“疑罪从无”为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的若干建议,旨在消除法律制度冲突,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语种
- 发回重审的英语:remand a lawsuit for a new trial
- 发回重审的法语:ordonner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 发回重审的俄语:решение о временном помещении под страж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