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同业公会造句
- 上海糖商业同业公会的历史考察
- 二)直辖市商业同业公会。
- 三全国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超过三十三人。
- 一县(市)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超过十五人。
- 第9条(一区一会)同一区域内之同类商业同业公会,以一会为限。
- 经营加油站业者,应加入当地加油站商业同业公会。
- 前项会员应指派代表出席商业同业公会,称为会员代表。
- 二直辖市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超过二十七人。
- 第10条(发起组织)商业同业公会发起组织,应报经主管机关许可。
- 证券投资信?商业同业公会得对证券投资信?契约拟订定型化契约,报经证期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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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组织之商业同业公会,以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无地方机关者为限。
- 第26条(会务工作人员)商业同业公会,得依其章程聘雇会务工作人员,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
- 在同一省区内,其成立之商业同业公会未达前项所定数额时,得报经内政部特准后,合组全省各该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 第41条在同一省区内,有半数以上县(市)成立县(市)商业同业公会者,报经内政部核准,得合组全省各该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 商业同业公会清算?馀之财产应归属于重行组织之商业同业公会;其因会员不足法定数额而解散者,归属于其所加入之直辖市或县(市)商业会。
- 第37条(预、决算审查)商业同业公会之预算、决算,每年应编造报告书,送监事会审核后,提报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 第34条(参加多公会之会费)公司、行号兼营两类以上商业,同时加入二以上商业同业公会者,其会费之负担,依其参加公会部分之业务状况,按前条规定,分别核计缴纳之。
- 第8条在同一县(市) 、直辖市或全国区域内,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同业公会、行号达五家以上者,应组织该业商业同业公会。
- 第38条(兴办事业会计)商业同业公会兴办之事业,应另立会计,每年送监事会审核后,提报会员大会通过,并分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