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造句
- 论外国法证明责任的确定
- 也谈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论适用或排除外国法制度中体现的对立统一
- 外国法制史
- 完善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议
- 上述接受活动主要是指中国作为主体对外国法的引进和接受。
- 近代在华外国法律人对中国治外法权制度的认识
- 因此赋予的域外效力,仅仅给了已经创设的权利,而非外国法本身。
- 第三个原则试图解释法院国为何愿意适用外国法的原因,而非试图解释何时适用外国法。
- 这种变革使内外国法都有适用于案件的可能,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 用外国法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他主持了"外国法律文库"的翻译工作,承担了《民法通则》 、 《公司法》 、 《信托法》等多项法律的起草任务。
- 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十名,皆已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四名已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两名具有留学背景并已取得外国法学硕士学位。
- 第二章国际条约、中国以及外国法律关于为公共利益目的之专利强制许可规定。
- 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建构科学严谨的地役权制度,在其建构的过程中,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
- 随之而来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学习、借鉴外国法律而成的新民律能不能做到“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 其次,在这两个基本权的竞合下,本文经由外国法制的分析与参考,确认我国大学入学制度并不符合宪法的要求。
- 基于国际私法的目的, “外国法律制度”是指在某领土范围内居于普遍地位的独特的法律制度,而非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制度。
- 法官既不能直接承认或认可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因为其本国法必须排他地支配所有需要由他判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