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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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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Motor Vehicle Fuel Consumption logo;Automobile fuel consumption marking)。
  • 第十八条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 第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 GB 22757-2008就是前面提及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也就是随销售车型粘贴的标识帖,必须放置与车尾部显著位置。
  • 第四条《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 去年下半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将其修订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报请有关部门升级为国家标准,定于2009年7月1日实行,但目前再度遇阻。
  •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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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早在2008年7月1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即已制订《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建议厂家在新车出厂时加贴油耗标识,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汽车厂家对它视而不见
  •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
  • 第五条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 以上车型的所有配置的汽车均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过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获得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
  • 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 根据新规,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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