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造句
- 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 对特别自首,则主要探讨了在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余罪自首竞合的状态下,自首类型的认定。
- 本文首先论述了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不是坦白,应属于独立的自首类型,它有独特的成立要件。
-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 积极参加由省厅和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发表法学论文有《关于我国特别自首制度的思考》、《侵占罪告诉问题浅析》等。
- 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 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 本文在全面分析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问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从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本质入手,对一般自首,余罪自首以及特别自首的认定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一般自首,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的认定,着重指出形迹可疑情况下自首的掌握标准,被害人是当然的投案对象以及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
- 用特别自首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