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谈话造句
-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 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规劝或者批评的行为。
-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 监管谈话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的,报告文件应抄报中国保监会和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 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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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 3、自然人居间人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 首席风险官连续2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2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中国保监会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代表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结束后,代表机构应就监管谈话的相关情况向其外国保险机构报告。
-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