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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询权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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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质询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是股东权的保障手段。
  • 股东质询权是公司股东重要的股东权利之一,是指公司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者提出质询。
  • 然后分别从股东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角度,展开论述与股东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关的质询事项,界定了股东质询权内容的范围。
  • 但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质询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为了就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方式、行使程序以及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给予明确规范,因此,可操作性较差。
  • 其次,本文对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为公司股东,义务主体为董事会。股东质询权应该遵循法定程序行使,不得滥用。
  • 最后,本文对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进行了讨论,认为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强制咨询程序、撤销股东大会瑕疵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
  • 第二,本文根据股东质询权的直接法理依据,把股东与行使必要监督权有关的质询事项,概括性地界定为股东大会议题之外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权监督的事项。
  • 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股东质询权的主体、质询权内容的范围及其禁止等方面加以完善,建立起健全的股份公司股东质询制度,充分保障股东质询权的行使。
  • 股东权的行使以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为前提,因此,保证股东充分获得公司信息对股东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为股东获得公司信息提供了种种渠道,股东质询权是其中之一。
  • 首先,本文通过对股东质询权制度原理的研究与探讨,总结出股东质询权的三个特征与三大功能,并且在此基础上对股东质询权的依据进行了研究,指出股东质询权的依据是股东知情权。
  • 股东质询权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指出股份公司立有法还应设置股东质询权的禁止性条款,然后结合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日本商法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股东质询权的禁止事由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质询权行使的场合、时间及被质询主体等内容,但仍有一些重要内容尚待进一步规范,这是留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和各上市公司的章程的“立法”命题。
  • 从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职责的角度,研究德国、法国、日本三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质询权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指出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股东质询权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 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制度设计是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根据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从股份公司股东权保护的角度,研究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的主要问题,包括股份公司股东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股东质询权内容的范围、股东质询权的禁止,以及股东质询权的法律救济。
  • 本文认为,由于人才的匮乏及制度建设的成本,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引进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鉴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尚付阙如,而质询权的行使对于股东大会议决功能的充分发挥意义甚大,建议我国立法予以承认,详细规定股东质询权行使的条件、场合、目的性限制及救济程序;股东帐簿查阅权虽然日趋完善,但仍需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规定权利的边界并落实具体的法律救济程序。
  • 因此在借鉴各国公司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要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首先应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帐簿的权利,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应当对股东行使该权利时的正当目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以及行使程序上作出必要的限制;其次应当明确股东质询权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赋予股东在质询权受到侵害时的诉权,并对法院的裁判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即责令董事会必须限期对股东的质询作出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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