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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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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直接介入权制度与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研究
  • 行纪人取回权,提出了行使行纪人取回权的具体方法。
  • 介绍了行纪人取回权的定义和产生原因,分析了其权利基础。
  •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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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 第二,行纪制度与代理制度的一个主要区别是行纪人有介入权,即行纪人可以成为本人委托交易的交易相对方。
  • 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其次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分类,即它可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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