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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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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 摘要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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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主张财产是通过免税途径取得的,比如贷款和赠与(尤其是当赠与人居住在海外或已经死亡从而不能被交叉质证) 。
  • 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故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
  • 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 ,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受赠人以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才能接受赠与人的赠与。
  • 假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赠与协议,赠与人将原房屋产权证交付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为产权已经交付,赠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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