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造句
- 第十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 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 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个人有过错只是应当受到一次法定惩罚。
- 笔者就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 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 ”比较深远的理由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 从法理上说,一事不再罚存在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
-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 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 用一事不再罚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在概念和内涵上非常类似,所以两者成立的理由可以通用。
- 从字面上分析,该条内容不能理解为立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 现行体制下简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条件不成熟,这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考虑的问题。
- 重复处罚违反了行政执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势必被动。
- 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
-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 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存在许多的分歧。
- 有曰,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 具有类似见解的学说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