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伤害力 造句
不得以平民和非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即使对战斗员也不得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 的作战手段。 国际法有限制使用燃烧武器的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全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1 98 0年1月1 0日,达成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全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sicrimiante Effects),1981年4月10日在纽约开放签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所作的标记应至少达到作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件,并于1996年5月3日作了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所规定的标准。 原子弹的第一次使用,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苏联试验热核武器透露出来的情况表明,核武器既是不分皂白 、大规模毁灭的武器,也是具有过分伤害力 和有毒的武器,使用这种武器是违反减轻战争残酷性的战争法原则和规定的。 70年代以来,联合国着手制定限制使用某些可能导致滥杀滥伤的常规武器的公约,并于1980年达成《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公约于1983年12月生效。 7 0年代以来,联合国着手制定限制使用某些可能导致滥杀滥伤的常规武器的公约,并于1 98 0年达成《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公约于1 98 3年1 2月生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用过分伤害力 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中国作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一贯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号议定书(“地雷议定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为修订“地雷议定书”、进一步加强对地雷的限制措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1980年10月10日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议定书中规定,禁止使用无法检测的碎片武器,即“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第1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类似装置(第2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第3议定书)。 关于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修正案我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新华社联合国!月""日电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也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批准书。 关于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修正案 我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 新华社联合国8月1 1日电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1 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也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批准书。 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2 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 99 8年8月2 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五、军控与裁军 随着冷战结束,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缓和,国际军控与裁军取得较大进展:《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 99 3年1月达成,并于1 99 7年4月生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 99 5年5月实现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 99 6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世界无核区范围不断扩大;《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以及新的“地雷议定书”分别于1 99 5年1 0月和1 99 6年5月达成;1 99 7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旨在加强保障监督有效性的议定书。 中国参加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或公约,主要有:《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